【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财规[2000]392号)及《转发〈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0]6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