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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02]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区)陆续反映财税[2001]44号文中对"商业用房"具体项目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商业用房的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认为商业用房的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 ,均可依照闽财税[2001]28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契税。纳税人销售1998 年6月30日前建成的上述商业用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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