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所[1999]1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石油公司下属的汽车队、零售商店、经营网点等纳税单位,由各市国税局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确定纳税人。
二、省石油总公司下属的辽宁省石油总公司葫芦岛石油采购供应站,所得税暂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辽宁省石油总公司南方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新民销售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营口采购供应站、辽宁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润滑油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销售公司、辽宁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石油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石油贸易公司、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经营发展公司,1998年企业所得税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汇缴,从1999年起作为独立纳税人交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