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3]1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六地税[2003]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寿县石某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规定,在1998年1月至2000年5月间,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构成一种实事上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有关部门未取缔其经营行为前,对其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