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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政发[2006]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就我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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