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工[1992]3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方针政策,现对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八五”期间免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有关问题和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根据协议规定免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后,不应再从销售费用中列支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
二、凡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在协议书中没有明确“免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为简化审批手续,除协议中有特殊规定的外,同意自1992年1月1日起免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凡企业实行转换经营机制前未经批准免交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应按有关规定,清算补交。
请各企业主管部门据此通知所属企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