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8]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人民银行在当地投资举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清理、登记,凡符合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所得税应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同时,请各地将上述企事业单位有关纳税资料按附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认真填报,并于1998年7月30日前上报区局所得税管理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