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3]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申请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期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分局应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局批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