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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地税发[2005]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分县局要加强对该集团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确保所属企业按省局审批的金额在税前扣除管理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结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15号    2005年1月27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南京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悉。根据苏地税发[1999]1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南京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980万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表),这些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总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总机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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