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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财税[201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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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013]第11号)的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提出了调整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013]第11号)执行。对工业区按工矿区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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