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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4]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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