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7]1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需要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应按照《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受理申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各局应按照《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于2007年7-9月集中开展一次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境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的问题、成因,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于2007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局国际处。

    2007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