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综〔2010〕1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我区资金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2月10日之前,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所属县(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附文字说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凡与财综〔2010〕110号文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