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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1]4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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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能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边贸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优惠政策,但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必须与经营其他物资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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