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国税发[2003]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抵扣时限及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问和违规处{日等各项条款,做到让广火纳税人周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