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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地税函[2005]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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