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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函[200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如期完成所有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和使用管理,严防虚开问题的发生。

    二、各地务于2002年1月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分经济类型及隶属关系统计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逾期报送的,区局将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酌情扣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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