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流函[200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如期完成所有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和使用管理,严防虚开问题的发生。
二、各地务于2002年1月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分经济类型及隶属关系统计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逾期报送的,区局将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酌情扣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