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点销售废旧物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流[2007]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关于要求增加废旧金属定点销售单位的请示》(杭钢[2007]29号),要求对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购的废旧金属(限于废钢和废不锈钢)允许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承担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本部废钢铁的收购任务。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同意其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的定点销售业务由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部统一进行。

    附件:定点销售企业名单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定点销售企业名单

    1、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

    3、无锡西城特钢有限公司

    4、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