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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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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请示》(芜地税[1998]8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不能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可停止供应其发票,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可视同偷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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