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2003]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3年6月30日前己征收的不退库。
二、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在湘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1号)文件执行到2003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