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财明电[2005]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