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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马地税[200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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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上年无应纳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报损存货净损失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上,报废、盘亏固定资产、报废的在建王程净损失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二)上年应纳税所得大于100万元小于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企业,报损存货净损失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报废、盘亏固定资产、报废的在建工程净损失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三)上年应纳税所得大于10000万元的企业,报损存货、盘亏固定资产净损失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净损失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由分局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凡由分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审批情况每半年后20日内集中上报市局备案,同时在年度终了后,报送《税前扣除项目汇总统计表》(表样附后)。凡因政府规划、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由市局审批。

    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马地税[1998]163号)同时废止。各主管税务分局(局)要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吃透文件精神。要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财产损失审批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报告市局。

    四、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税前扣除项目汇总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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