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3]9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昆明、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9号)规定,现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继续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283号)的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年度内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1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昆明分公司汇总其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 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所在地 |
1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昆明市 |
2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筹建中) | 玉溪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