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 ] 115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7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