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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6]2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精神,为了适应税收信息化的需要,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的铁路货运凭证应纳的印花税(含代扣代缴)实行按月预缴,按季汇算清缴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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