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别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14〕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别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412闽财税〔2013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个别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养殖活鳗、鱿鱼、鲜海带为原料生产销售烤鳗、鱿鱼、海带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个别调整。具体产成品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二批)》(附件)。

二、本通知执行日期与闽财税〔201330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相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二批)》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9

 

附件: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二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