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8]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改变后,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相应调整为1年,对保险业计征应收保费营业税亦按此原则处理。请各地做好。1997年及以前年度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和保险业应收保费营业税的检查清理和征收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