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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5]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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