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