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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出包(转让)芦苇资源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5]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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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出包(转让)芦苇资源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 [2005]5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你市拥有芦苇资源的事业管理局、芦苇总场等单位,将其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芦苇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采取签订合同方式出包或转让给其他企业经营 , 其实质是将土地资源租赁给其他单位经营,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取得的承包或转让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 -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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