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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资源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与支付扣缴义务人报酬比例请示批复

【时 效 性】 琼财税[1994]计字第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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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万宁县税务局:

    你局万税[1994]计字第9号《关于资源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与支付扣缴义务人报酬比例的请示》收悉。现对资源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与支付扣缴义务人报酬比例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79]财税字第158号文关于:“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即现在的其他各税)及‘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实际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内提取。如果确实不够开支,其不足部分,可以在实际代征的‘工商税’税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的规定,你县委托代征的资源税可并入其他征税款一起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至于支付比例可由你局按代征税大小,在1%~3%范围内付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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