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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都邦电器有限公司享受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都邦电器有限公司要求享受中西部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宣国税发[2002]122号)悉。经审核,安徽都邦电器有限公司系1997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汽车点火器、硅橡胶管、硅橡胶电线等汽车电子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同意该公司2003-2005年度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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