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财农〔2014〕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进一步加快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步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研究,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391号)第七条修改为:“养殖场(户)、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相关材料,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其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各地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和核实后,填写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申报表。”第八条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的数量、业主,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在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附养殖场(户)明细清单、汇总数。”
其他条文不变,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