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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发[2004]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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