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9]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省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一)东莞市、中山市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东莞市、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二)省属企业的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确定,报省局备案;(三)其余各市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我省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