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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国税函[2003]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防治非典型肮炎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遵照当地政府部门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规定,保护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力争按计划完成行任务。因故完不成推行计划的市地请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关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开票系统方式。省局决定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企业代开,所需设备由省局统一发放。

    三、关于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各项工作的时间进度。总局决定推迟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的操作培训,同时,其他有关系统的安装调试电将推迟。为此,省局将根据总局的最新部署进行调整,具体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省局将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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