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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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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11号)精神,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向中钢集团南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分别收取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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