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4]1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11号)精神,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向中钢集团南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分别收取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