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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司发[2005]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各社团及民办法律援助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第四次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将我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通知如下,请各法律援助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1、我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依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来确定。具体标准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额度为准。

    2、申请人住所地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为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自然灾害期间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4、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1、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2、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3、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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