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地税函[2003]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现就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各基层局必须保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作为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依据。各基层局还应建立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清册,详实记录纳税人名称及其发放时间。
四、对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暂由各基层局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