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7]2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法[2007]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原名江阴诚信储运有限公司是由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和新属纽埃澄华国际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在无锡江阴经济开发区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06年9月中方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1900万美元,注册资本1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液体化工码头的建设经营及配套服务,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建成2万吨级化工专用码头一座,500吨级泊位两座,并配套建设有码头相关设施,货物设计年吞吐量83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意见,同意该公司从事上述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