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财企[2006]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请一并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