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1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3]179号)收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设网络游戏服务,通过向用户销售不同面额的游戏卡(分为实物卡和虚拟卡两种)为用户提供相应价值的网络游戏服务。由于游戏卡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价值,这种行为不是销售商品行为,而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对网络游戏服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著作权、所有权)
转让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