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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计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地税函[2001]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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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服务业中纳税地点的请示》(江地税发[2001]9号)收悉。对一个既需要到设计项目所在地进行踏勘,又需要回设计单位所在地绘图才能完成的设计项目,在何地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鉴于设计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提供的实际劳务量难以划分界定。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凡设计单位的同一设计劳务既发生在项目所在地又发生在单位所在地的,其设计收入统一在设计单位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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