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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1998]1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布置所遵照执行。对一般纳税人在7月份申报6月份的应纳税款时,其运输费用仍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和支付出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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