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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长地税函[2003]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经市局研究,现对回聘职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回聘单位没有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属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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