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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三[200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现确定全省保险企业营销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由每月收入的12%提高到20%。

    二、保险企业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手优,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按月按人计算,实行查帐征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按税收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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