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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6]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转发给你们,上述协定文本已于2005年12月12日以苏国税函[2005]4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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