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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3]1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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