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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函[2004]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确定,2003年度省内机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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