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函[2003]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中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然气进项税率问题的请示》(琼中海能〔2003〕02号)收悉。海南省燃化总公司向你公司销售天然气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燃料化学总公司销售天然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40号)执行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规定未做调整之前,我局无权改变既定的税收征收办法和开票方式。
此复
二○○三年三月四日